蚌埠地区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有什么用 执行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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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折叠登记程序
一、政策依据

1、《*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自治区令第67号发布的《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

1、标准备案表;

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4、必要的验证报告;

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区办理备案登记。

2、自治区标准定额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根据审核意见,由组组长汇总各意见后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后,报标准定额处审定;

3、标准定额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

四、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并追究责任
蚌埠地区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有什么用
办理依据
1.《*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备案。

折叠编辑本段办理机构
目前针对不同省地的企业可直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另外在国内已有机构为了能让更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而开展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服务。
蚌埠地区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有什么用
 一、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申请标准备案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需修订的企业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签字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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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须知
一、项目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依据

《*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三、办理依据

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2.《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液体肥料、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五、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组成员资质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组成员资质(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

8.化妆品须提交颁发的"国产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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